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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 (镇)政府的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要根据本地实际,将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县 (市、区)或乡 (镇)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投入。各县 (市、区)的乡(镇)、行政村消防基础建设应当在三年内完成。其中:2009年年底前应当有6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0年年底前应当有90%的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2011年年底前全部乡 (镇)、行政村完成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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