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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全民健身和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群众体育工作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作为群众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群众身边的体育赛事活动蓬勃发展,近几年,我国群众体育赛事数量和参与人数呈现几何式增长态势[1]。与赛事市场的“火爆”形成反差的是国内学者对群众性体育赛事研究的“冷清”,通过梳理大量研究成果发现,当前关于群众性体育赛事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赛事发展困境、赛事管理、赛事市场运作、赛事治理等方面,基本采用“现状—问题—对策”的研究范式[2]。目前还没有研究针对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概念进行专门探讨,现有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界定多以研究者各自研究需要出发,缺乏概念界定的逻辑论证,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权威概念的缺失与相近概念的混淆影响着群众性体育赛事理论研究者和实践者对其认知的清晰度和准确性。基于这样的现实背景考量,本研究试图通过逻辑学思维与方法界定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
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开展学术研究首先应明晰研究对象的概念与本质。“属概念”亦称“上位概念”或“类概念”,它反映事物中作为属的那类事物的概念,从基本属性考量,“群众性体育赛事”属于“体育赛事”的下位概念,即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属概念是体育赛事,这一点无可争议。从概念结构考量,“群众性体育赛事”=“群众”+“性”+“体育赛事”。“群众”一词是对人身份的修饰,主要有5种解释:(1)指未加入党团组织的群体,区别是否为特定组织内的人,一般反映个人政治面貌;(2)指“人民大众”或“民众”,即与“大众”一词同义;(3)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区别于“干部”;(4)需要有人领导的一群“乌合之众”;(5)指聚合在一起的人的总称。很显然,“群众性体育赛事”中的“群众”与政治身份或组织身份无关,应取解释(2),等同于“民众”或“大众”,由此可判断“群众性体育赛事”=“大众性体育赛事”。“性”字有多重含义,在“群众性体育赛事”表述中,“性”可解释为“性质”,用来修饰和限定“群众”,表述为“群众性质的”,此处省略“性”一字,其表达含义不变,因此,可以推断“群众性体育赛事”=“群众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中的“赛”指比赛,“事”指事件,比赛事件是社会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赛事”前加上“体育”作为限定词,则将各种社会活动中的“比赛”现象限定在体育领域之内[3]。我国最早使用“体育赛事”概念的文献是1989年王训生刊登于《中国记者》上的《见树木也见森林——重大体育赛事采写一得》一文。而在同一时期,“体育比赛”“体育竞赛”“运动竞赛”等表述与“体育赛事”概念处于交替使用的“混乱”状态。不难发现,“体育比赛”“体育竞赛”“运动竞赛”等表述属于“体育赛事”的狭义解释,虽含有体育赛事的某些特征,但只囿于体育竞技比赛本身的层面,未能超出赛场的范围。随着体育赛事实践的发展演化,其概念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展,目前所见的政策文件、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日常交流之中所使用“体育赛事”不仅包含着运动竞赛的内容,更突出了运动竞赛的社会属性、经济特性和文化产业性,是运动竞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高级形态[4]。
以上学者从各自分析视角对体育赛事的概念与内涵进行了界定,虽然未达成统一,但达成了一定共识。其一,这些表述均有别于传统运动竞赛学著作中所提的运动竞赛的概念,不仅包含了竞赛活动,更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特别是政治、商业、传媒、文化等社会元素的介入与融合;其二,这些表述都将体育赛事属性界定为“提供竞赛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特殊社会活动”,并且能够对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旅游等多个领域产生影响,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综合效益。
(1)本质属性:首先,群众性体育赛事属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属于特殊事件,特殊事件属于社会活动;其次,群众性体育赛事组织过程中,运动员、裁判员、观众、组织人员、管理人员、志愿者之间会产生各种方式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同社会活动特征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确定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本质属性是一种社会活动。(2)活动内容:体育项目限定了群众性体育赛事的活动内容,可以是摔跤、武术、太极拳等传统体育项目,也可以是篮球、足球、高尔夫等现代体育项目,却不可以是诗歌朗诵、美术绘画、艺术作品竞评等内容。(3)参赛目的:群众参加比赛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强身健體、休闲娱乐、社会交往、丰富业余文化生活等目的,而不是为了攀登竞技体育高峰、为国争光,也不是借助比赛获取经济回报或社会声誉。(4)参与形式:统一规则下竞赛参与限定了群众性体育赛事的运行方式,参赛选手与对手之间比赛结果须在一定竞赛规则约束下,由比赛双方(或多方)经过竞争、对抗参与的方式才能决出胜负或排名,而不能是经过协商、抓阄来定胜负或排名。(5)组织形式: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组织形式具有项目管理特征,针对赛事申办、承办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机构,各部门分工明确、责权利清晰、共同协作完成赛事举办工作。例如某某省业余网球公开赛设立了包括物料组、宣传组、服务组、新闻媒体组、赛事组、营销组等专门赛事组织管理机构,而社区篮球场锻炼人群临时组织了一场3对3半场篮球比赛,或者同事俩相约进行了一场羽毛球比赛,则不能称作群众性体育赛事,因为它们没有设立专门的赛事管理组织机构,一般称其为群众体育活动、或群众体育比赛。(6)参赛主体:群众性体育赛事一般会对其项目在役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有一定参赛限制,而其他符合赛事竞赛规程要求的普通群众均有参赛资格,既没有对参赛选手的运动竞技水平作出硬性规定,也没有对参赛选手的政治地位、收入水平等作出限制。
“种差”是指被定义的概念与其邻近属概念的其他事物之间的差别。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不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人们日常交流和新闻报道中常将其与多个相似或相近的概念混淆使用,如群众体育活动、群众体育赛事、大众体育赛事、民间体育赛事、社区体育赛事、业余体育赛事、农村体育赛事、民俗体育赛事等。这些邻近概念同群众性体育赛事都有或多或少的交集,“混用”现象给该领域的相关学者研究工作带来不小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群众性体育赛事概念与其邻近概念的关系进行进一步辨析,清晰勾勒不同概念所指向的对象和范围。
将群众性体育赛事内涵与外延同其邻近概念表述进行对比可以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与其邻近概念既有相同的共性,又有一定的差异。就共性而言,都具有体育赛事属性,参赛主体多为“业余”的群众,竞赛成绩不是主要追求目标,竞技水平相对较低,赛事规模相对较小,办赛形式灵活多样,办赛主体以追求社会效益为主。就差异而言,有些概念同群众性体育赛事不属于同一逻辑层次,有些概念同群众性体育赛事具有不同的本质内涵,有些概念同群众性体育赛事具有不同的外延范围,为了更清晰勾勒群众性体育赛事全貌,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各类相近赛事与群众性体育赛事之间的逻辑关系。